AI專利倫理挑戰:2025–2026年主要議題分析

人工智慧(AI)技術的快速發展,已對專利制度的核心倫理原則產生深遠影響,包括發明人資格、創作歸屬、資料使用正當性及社會責任等。以下分析聚焦2025年至2026年間全球主要專利局的最新指導文件與實務趨勢,提供結構化說明,並明確標註引用出處。

一、發明人資格與人類中心主義的倫理衝突

核心倫理爭議在於:AI系統是否應被認定為發明人,或其貢獻是否足以挑戰「僅自然人可為發明人」的傳統原則。

  • 美國USPTO立場 2025年11月28日發布的《Revised 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正式廢止2024年2月舊版指導,重申AI僅為工具,不具發明人資格。發明人認定回歸傳統「構思」(conception)標準,即人類必須對發明主體具心智構思。該指導明確廢止對單一發明人適用Pannu因素的做法,並強調AI輔助發明不改變人類中心主義原則。此調整係落實2025年1月23日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14179)。 引用出處: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Revised 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 Federal Register, Vol. 90, No. 228, November 28, 2025, pp. 56789–56795Executive Order 14179, “Removing Barriers to American Leadership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January 23, 2025.
  • 中國CNIPA立場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審查指南》修改版(局令第84號),首次設立「人工智慧、大數據」專章(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節)。發明人限自然人,AI無法列名;若涉及違反社會公德或公共利益,依專利法第5條不予專利權。 引用出處: CNIPA20251113日發布局令第84號,修改《專利審查指南》自202611日起施行,新增以人工智慧、大數據為主題的專門章節,明確發明人須為自然人、禁止列AI或集體名稱,並強化倫理審查(涉及隱私侵害、演算法歧視等情形可依第5條駁回)。 
  • 歐洲EPO與台灣TIPO立場 EPO於2026年《Examination Guidelines》預覽版中新增通用部分(General Part, Section 5),維持人類中心方法,強調透明度與人類責任;TIPO透過2024年修正《專利審查基準》及2025年《AI相關發明案例彙編》,要求人類提供技術性貢獻。 引用出處:EPO20264月生效的《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新增General Part5節,專門處理AI使用,確認申請人對AI輔助內容負全責,並維持人類中心主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基準》20247月修正版及《AI相關發明案例彙編》(2025年更新)。

二、訓練資料來源與著作權/隱私倫理問題

AI專利常涉及生成式模型訓練,引發資料合法性與公平使用爭議。

  • 訓練資料爭議 2025年多起集體訴訟聚焦大規模網路爬取是否構成合理使用(fair use),若未經授權使用受著作權保護資料訓練AI,則可能侵害原創作者權益,進而影響專利有效性。 引用出處:相關案例參見 Andersen v. Stability AI Ltd. (N.D. Cal. 2023–2025續審)及Getty Images v. Stability AI (ongoing, 2025–2026)
  • 隱私與偏見風險 AI模型若訓練於含偏見資料,可能強化歧視或隱私侵害。CNIPA指南要求避免違反《個人資訊保護法》;歐盟AI Act(2024年生效,2026年全面適用)強化透明度義務。 引用出處:中國《個人資訊保護法》(2021年施行);歐盟《人工智慧法》(Regulation (EU) 2024/1689),202481日生效。

三、充分公開與黑盒子模型的倫理困境

AI專利說明書需滿足充分公開(enablement)與書面描述要求,但生成式AI常具「黑盒子」特性。

  • 挑戰與要求: 說明書若僅描述高階架構,易遭enablement駁回;過度揭露則暴露競爭優勢。CNIPA指南要求詳述模型層級、訓練步驟與參數;USPTO則強調人類貢獻需具體化。 引用出處:CNIPA《專利審查指南》2026年版,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節;35 U.S.C. § 112(a)及相關判例(Ariad Pharms., Inc. v. Eli Lilly & Co., 598 F.3d 1336, Fed. Cir. 2010)。

四、專利濫用與社會責任倫理

某些AI技術(如臉部辨識、自主武器或監控系統)專利化後,可能助長濫用,引發道德質疑。

  • 倫理考量 專利保護雖鼓勵創新,但若技術應用於侵害人權領域,則產生道德衝突。部分學者主張專利審查應納入倫理評估機制。引用出處:WIPO, “WIPO Conversa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and Frontier Technologies – AI and Ethics,” 2025年報告;學術文獻如Ryan Abbott, “The Reasonable Computer: Disruptive Ideas for AI Patentability,” 2025

結論

2025–2026年AI專利倫理挑戰主要集中於人類中心主義的堅持、資料來源合法性、公開充分性及社會責任平衡。全球專利局趨勢顯示:AI視為工具而非主體,強化人類責任與透明度要求。此立場有利於維持專利制度穩定,但也可能限制AI自主創新的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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