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與優先權策略之應用與注意事項

近期,觀察到,客戶在申請發明專利時,不同時提出實質審查,想在提出申請後先觀察該發明技術是否具有市場性及經濟需求,但又想在具有市場性及經濟需求之同時將該發明專利再向國外提出專利申請,此時,僅從法規處提醒申請人(客戶)必需要注意事項。

 

一、申請發明專利不提實質審查並延後國外申請的注意事項

 

根據台灣《專利法》的相關規定,申請人在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後選擇不立即請求實質審查(以下簡稱「不提實審」),以觀察發明技術的市場性及經濟需求,同時計劃在確認市場潛力後向國外提出專利申請,此策略可行,但需嚴格注意『優先權、公開、審查程序及國際申請』等規定及相互關係。

 

也就是,針對台灣申請發明專利後之『不馬上提實審、18個月後的自動公開、及與主張12個月內向國外申請 』,以下整理申請人必須注意這三者相互關係和關鍵法規以及事項,重點在於避免喪失新穎性或優先權主張權利。這些規定有助於在台灣申請日作為優先基礎,順利延伸至國外保護。

 

二、整體注意事項

 

  • 不馬上提出實質審查之策略

不提實審可延後台灣專利權的成立與公告,讓申請人有時間評估市場,但不影響申請日的確立(可作為國外優先權基礎)。

 

  • 三者相互關係(核心邏輯)
專利法 規定 關係說明
不馬上提實審
(須3年內提出)
→ 不影響申請日與優先權基礎 → 可延後台灣專利成立,爭取市場評估時間
12個月內須向國外申請 → 必須在公開前完成(12個月 < 18個月) → 國外審查以「台灣申請日(第1天)」判新穎性 → 公開不算既有技術
18個月自動公開 → 與實審無關,固定發生 → 技術曝光,若國外未在12個月內主張優先權,公開內容會被當作「既有技術」,導致國外新穳性喪失

 

 

  • 關鍵注意處(實務提醒)
  1. 12個月是「生死線」
    • 錯過 → 國外無法主張優先權
    • 即使技術未公開,國外也會以國外申請日判新穳 → 台灣18個月公開 = 既有技術 → 專利必被駁
  2. 不提實審 ≠ 保密到3年
    • 很多人誤會「不提實審 = 技術不公開」
    • 錯!18個月一定公開,與實審無關
  3. 最佳策略:在台灣申請日起第12個月前提出實審及國外申請
  4. 建議動作: 台灣申請後 → 第6~9個月評估市場 → 第10個月準備PCT文件 → 第12個月前提交 → 安全又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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