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IGN TRADEMARK
FOREIGN TRADEMARK
國外商標
MOTIVATION
申請動機
全球化不再是一個口號,全球化洪流是推動國際經濟快速翻升的最大推手,這股全球化浪潮,形成強大的時代洪流,不論是「人才流、資金流、資訊流、知識流、產品流」都在全網路樞紐中匯集,推平世界藩離,塑造沒有流動障礙的新世界,徹底改寫世界的歷史。
在強調全球競爭力的廿一世紀,企業積極向全球化佈局,企業的巿場早已跨出台灣走向國際,不論是生產或銷售,跨國性、多元化的國際企業一一崛起,企業版圖橫跨五大洲、六大洋紛紛形成企業大國,主宰全球貿易和世界經濟命脈,動見觀瞻,影響力遍及全球。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約6~12個月 |
| 公告期 | 2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註冊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7~12個月 |
| 公告期 | 30天 |
| 專用期限 | 自註冊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8~10個月 |
| 公告期 | 3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註冊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8~10個月 |
| 公告期 | 3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註冊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12~18個月 |
| 公告期 | 60天 |
| 專用期限 | 自註冊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12~18個月 |
| 公告期 | 2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制度 | 使用主義 |
|---|---|
| 審查時間 | 18~24個月 |
| 公告期 | 4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9~15個月 |
| 公告期 | 2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註冊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12~14個月 |
| 公告期 | 核准後即予公告 |
| 專用期限 | 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18~24個月 |
| 公告期 | 2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8~12個月 |
| 公告期 | 1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註冊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7~10個月 |
| 公告期 | 2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註冊日起算7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7年。 |
| 制度 | 使用主義 |
|---|---|
| 審查時間 | 14~18個月 |
| 公告期 | 2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註冊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制度 | 使用主義 |
|---|---|
| 審查時間 | 3~5個月 |
| 公告期 | 1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註冊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注意事項
採使用主義,申請資格分為: 1.1 商標已使用:申請時同時提交使用證明,及於美國使用日期; 1.2 商標欲使用:須於核准後6個月內(可延期)提出使用證明及於美國使用日期,始可取得商標權。 |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18~24個月 |
| 公告期 | 1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註冊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商標註冊後第5-6年間 須提出宣誓 |
| 制度 | 使用主義 |
|---|---|
| 審查時間 | 3~6個月 |
| 公告期 | 30日 |
| 專用期限 | 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註冊日滿3年起的3個月內提出宣誓。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18~24個月 |
| 公告期 | 2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註冊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約6~12個月 |
| 公告期 | 2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註冊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約6~12個月 |
| 公告期 | 2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註冊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約6~12個月 |
| 公告期 | 2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註冊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約6~12個月 |
| 公告期 | 2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註冊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約6~12個月 |
| 公告期 | 2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註冊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約6~12個月 |
| 公告期 | 2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註冊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約6~12個月 |
| 公告期 | 2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註冊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10~12個月 |
| 公告期 | 2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5~7個月 |
| 公告期 | 3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4~6個月 |
| 公告期 | 3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6個月;各指定國最長審查期限為18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注意事項 | 1. 馬德里國際註冊會員國共83國(其中包含為協定成員國及議定成員國):阿爾巴尼亞、奧地利、白俄羅斯、保加利亞、賽普勒斯、捷克、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摩納哥、荷蘭、芬蘭、葡萄牙、摩爾多瓦、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共合國、西班牙、瑞士、烏克蘭、肯亞、摩洛哥、莫三比克、那米比亞、古巴、亞美尼亞、伊朗、不丹、中國、韓國、蒙古、俄羅斯聯邦…等。 2. 純協定成員國共7國:阿爾及利亞、波斯尼亞-黑塞哥維亞、埃及、哈薩克斯坦、利比里亞、蘇丹、塔吉克斯坦。 3. 馬德里商標權之效力及於83個會員國,換言之,提交一份申請書,即可於83個會員國中指定若干國家申請進行註冊。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之效力等同於被指定國的國內註冊效力。惟如指定為純協定會員國,須以申請商標於國內中已註冊為前提。 4. 我國非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之會員國。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3~4個月 |
| 公告期 | 2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8~10個月 |
| 公告期 | 3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 制度 | 先申請制度 |
|---|---|
| 審查時間 | 9~12個月 |
| 公告期 | 3個月 |
| 專用期限 | 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