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來看一下有關廢止的法條:
§63
I.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①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②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③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在此限。
④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
⑤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大意上都是沒有正確的使用註冊商標,可能在原有的商標上增加或減少部分識別,可能是已經長達3年未使用註冊商標,也可能因為不當使用註冊商標,使得我們的商標變成通用的名稱。
原因很多,但是要怎麼正確使用,就是一個問題了。
申請註冊商標,不管是對剛起步的新品牌或是市場上的老牌來說,都很重要,大家知道這一點,所以很有見地的申請註冊。
但大部分的權利人認為,已經註冊了,所以就無敵了,因此忽略了使用商標也是很重要的。
我們應該先了解,為什麼會有廢止呢?廢止的本意是什麼?
廢止的意旨在促使商標權人於商標註冊後,能持續、合法的使用商標,若其使用有違法情事,基於保障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等立法目的之考量,故開放公眾監督,商標專責機關得依職權或依任何第三人之申請廢止商標註冊。
由此可見,商標權人有使用商標的義務。
如果沒有使用商標,很可能會被其他人申請廢止,那時候如果真的想保留自己的商標,可能也會因此提不出真實使用的證據。
那有使用商標,就一定安全嗎?
當然不一定,因為使用商標只是基本的,重要的是,使用的態樣正不正確。
什麼是正確的使用態樣呢?
通常,我們會建議權利人,怎麼使用怎麼申請,怎麼申請就怎麼使用,所以如果不確定改了某部分後會不會影響到自己的權利,那就不要改變,使用當初申請且核准的商標圖樣是最不會出差錯的。
如果真的有改變的需求,可以和專業的商標代理人討論,讓專業的我們來為您評估這樣的使用態樣是否有問題,會不會喪失了商標的同一性,如果會的話,那就要重新申請了喔。
所以商標使用以及正確的使用商標態樣,對於權利人來說是不容忽視的,因為可能一個不小心,就失去了自己好不容易申請註冊的商標了。
那什麼是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呢?
因為太夯的商標,可能對消費大眾來說朗朗上口,這是好事,但是也要注意,會不會因此讓一般大眾不知道這是一個商標,進而保不住自己的『著名商標』。
其中網路搜尋引擎巨頭-Google,曾經也面臨被當作通用名稱之危機,幸好經過Google在美國廢止商標案中據以力爭,才得以保留商標。
但是還有一些品牌,沒有認知到這個問題,或是認識到了,卻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例如:我頭痛,需要一顆『阿斯匹靈』。
例如:隨身碟給我,我把資料COPY一份給你。
你知道『阿斯匹靈』跟『隨身碟』曾經也是商標的一員嗎,但因為不當的使用,所以一般公眾不再把它們跟某品牌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聯想在一起,而漸漸成為了行業內通用名稱或一般用語,因此,商標就會通用化,而原來的商標權就被廢止而失效了。
所以商標使用是不是很重要呢?
希望大家都可以正確使用商標,這樣就可以有效避免被廢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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