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焦點
「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修正草案
14
Jul. 2025
經濟部智慧財產權局/114-06-23/商標權組
商標法於113年5月1日修正施行,明定商標圖樣具功能性部分應以虛線方式呈現,不能以虛線方式呈現者,應聲明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始得註冊(商30Ⅳ)。同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商施12I⑩、13Ⅱ)一併修正施行,爰配合商標法及其施行細則之修正施行,擬訂「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確商標圖樣中功能性部分的處理原則:
(一)商標圖樣中功能性部分應以虛線表示;
(二)其無法以虛線表示者,應聲明該部分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
二、明確商標圖樣以虛線表示者,應於商標描述中說明(商施13Ⅱ)係表示功能性或表示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之內容態樣等不具識別性情形,以輔助商標圖樣審查,並符合界定商標權範圍的要求。
三、明確非傳統商標保護之主要識別特徵,有別於傳統商標之平面特徵:
(一)非傳統商標保護之主要識別特徵,係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及聲音等本身。
(二)以立體商標為例,其識別特徵係指使用於商品本身或其包裝容器等三度空間具有長、寬、高所形成整體立體形狀之商業印象,如僅將文字、圖形、記號等特徵以虛線方式呈現於商品特定位置,或聲明形狀部分不在專用之列,無法清楚明確表現其欲註冊保護的立體商標為何者,申請人應補正說明或改為傳統之平面商標申請註冊。
四、為清楚及明確立體商標於其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形狀態樣,申請人應提供商標描述,說明立體形狀。如一申請案指定使用於多類別者,應依其指定商品或服務類別界定其立體形狀之態樣。
五、因應審查實務需要,適時新增近期案例及修正案例之商標描述,以利提供各界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