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AI 作為發明人的核心爭議
一、專利法的立法目的與傳統觀點
專利法的核心目的之一,在於保障發明人的智慧創造,並透過授予專利權來提供發明人一定期間的排他利益,藉此鼓勵創新與研發。這個制度設計的起點,是基於「人類心智能力」所作出的創新,因此歷史上專利制度均預設「人類發明人」為標準。當 AI 技術能自主或半自主地產生新穎技術方案,便衍生出是否應更新定義、容納「AI 發明人」的討論。
二、AI 的研發模式與人類角色
在現實運用中,AI 的「創作」往往來自複雜的演算法和大量資料訓練。對於這些技術成果,若仍要主張人類是唯一發明人,有時會被批評忽略了 AI 所作出的實質貢獻。然而,AI 本身並沒有法律人格,也無法對自身的行為負責,更沒有能力理解法律所要求的「如實揭露發明內容」等義務。這些矛盾使得法律體系需要思考:究竟應該如何界定 AI 與人類研發者之間的關係?若承認 AI 為發明人,是否會衍生更多制度面與道德面的問題?
參、國際間的主要案例與文獻
一、DABUS 案件
最廣為人知的案例非 DABUS 莫屬。由美國工程師 Stephen Thaler 所研發的 DABUS 系統,能夠藉由神經網路自主產生若干新穎的概念,Thaler 便嘗試在多個司法轄區遞交專利申請,並將「DABUS」列為發明人。這些申請在歐洲專利局(EPO)、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以及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等多地都引發巨大爭議,因為各國專利法及審查實務一向採取「發明人必須為自然人」的立場。
1. 歐洲專利局(EPO)
在 2020 年與 2021 年,EPO 先後拒絕了 Thaler 的申請,理由是《歐洲專利公約》並未容許非自然人作為發明人;同時,EPO 亦強調專利法的整體架構均是為了保障人類創造。
2. 英國高等法院
英國在初步審查階段也拒絕認定 DABUS 為發明人。Thaler 後續提出上訴,但英國高等法院於 2021 年 9 月做出判決,明確指出法律在現階段並不承認 AI 有「法律人格」,因此不具備成為發明人的可能。
3.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USPTO 於 2020 年公開表示,依照美國專利法(35 U.S.C. § 100 等相關條文)的規定,發明人需為自然人。再者,USPTO 也在 2020 年發布徵求意見(Request for Comments),廣泛收集各界對於 AI 與專利制度的看法,雖然亦有建議修法、擴張解釋的聲音,但短期內並未出現立法者大幅修正的跡象。
二、南非與澳洲的實務爭議
南非 於 2021 年 7 月一度核准 DABUS 發明專利申請,表面上看似成為第一個承認 AI 為發明人的國家。然而,有觀點認為南非的專利審查制度本質屬於「形式審查」,並不進行實質審查;該核准案例無法被視為立法或司法對於「AI 可以成為發明人」的真正背書。後續該國也出現爭議性討論,最終並未穩固地承認 AI 發明人地位。
澳洲 在一開始的聯邦巡迴法院(Federal Court)初審中,一度認為現行法條未明確排除 AI 可能成為發明人,故裁定 DABUS 申請可以成立。這個判決曾引起全球轟動。然而,後續澳洲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 Full Court)在 2022 年推翻初審裁決,強調澳洲專利法意指人類才具備「發明家」的意涵。這樣的最終立場,也與多數國家法律邏輯相呼應。
三、WIPO 與國際討論趨勢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從 2019 年起透過公開會議及研討報告,就「AI 與智慧財產」展開密集討論。WIPO 尤其關注 AI 研發對於傳統法律架構可能造成的衝擊,強調此議題不僅關乎專利法,也涉及著作權、商標以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範疇。然而,WIPO 在討論中亦認為,若要讓 AI 成為法定意義上的「發明人」,牽涉到是否需要賦予 AI「法律主體性」,此一層面並非單純由現行專利法可解決,甚至須跨足民法與商法的制度設計。
肆、台灣專利法對發明人資格的規範
一、台灣現行《專利法》的基本架構
台灣現行《專利法》並未在文字上明確規定「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然而在立法精神與解釋層面,向來默認「發明人」應具有主觀創作之心智活動能力,因此只能是人類。參考《專利法》第 7 條所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發明專利申請權屬於發明人或其承受人。」其中「發明人」依通說與實務見解,指的就是能夠從事「創作行為」的個體,亦即自然人。
二、智慧財產局(TIPO)的實務見解
台灣智慧財產局(TIPO)在審查過程中若發現申請書上列有「非自然人」作為發明人,通常會要求申請人修正,否則申請將不被受理。過去並未出現像 DABUS 案那樣由 AI 擔任發明人的正式申請案例;即便有,也幾乎可預期會被駁回或要求補正。
1. 專利審查基準
台灣的專利審查基準雖未明文規定 AI 不得成為發明人,但考量到國際趨勢與台灣專利制度的主體設計,在無新修法或釋示前,實務上自不可能逕行承認 AI 具「發明人」地位。
2. 補正與代理機制
若企業主張某技術由 AI 自動產生,實際上仍會回歸「由誰操作或部署該 AI」的觀點,將該自然人登記為發明人。例如軟體工程師、數據科學家或研發團隊中的核心成員,都可能被認定是實際具備心智活動的人員。
三、可能面臨的爭議與挑戰
儘管台灣目前多數法學者與主管機關仍支持「僅有自然人能成為發明人」的立場,未來若 AI 技術在台灣產業界更加普及,而且確實出現高度自動化、由 AI 完整主導所產生的技術,是否會引發修法呼聲?這需要觀察產業需求與國際法制走向。就短期而言,台灣尚缺乏明確的立法修正聲浪,TIPO 也尚未針對「AI 作為發明人」發表重大政策轉向。
伍、AI 是否應成為發明人的利弊分析
一、支持 AI 作為發明人的理由
- 尊重技術來源多元性
如果 AI 在技術創新過程中,確實做出了人類無法及的獨特貢獻,將之完全排除於發明人名單之外,或許不符事實,也可能造成法律與技術發展脫節。 - 鼓勵自動化創新
若專利制度明確允許 AI 作為發明人,可能鼓勵企業及研究機構更加投入自動化研發技術,帶動產業升級。 - 促使修正專利制度
面對技術爆炸性成長,現行專利法許多概念或許已顯保守,如能藉此推動法律制度改革,或許能建立更具彈性與前瞻性的專利框架。
二、反對或質疑 AI 作為發明人的理由
- 缺乏法律主體性
AI 不具人格權與民事權利能力,無法承擔責任或享有權利,也無法完成專利程序要求的「如實揭露」、「宣誓保證」等義務。 - 難以明確歸屬
AI 的創作常依賴龐大的數據與演算法,背後牽涉許多開發者、資料標註者和企業資源投入。若AI成為發明人,發明專利權最終歸屬與利益分配可能更加複雜,甚至引發司法糾紛。 - 無法對社會公開負責
專利法建立在「交換」的邏輯:公開發明細節以換取獨佔權。如果發明人是 AI,如何確保發明的技術內容能被妥善、清楚地揭露?這也牽涉到後續修理或重現技術的問題。
陸、未來發展與可能走向
一、修法或解釋空間
各國是否會修法,承認 AI 具備部分或全部「發明人」的法律地位?目前看來還不明朗。英、美、歐盟都明確表示,現行框架下「AI 非發明人」。除非技術突飛猛進至「無可否認」的程度,才可能重新審視。但在現階段,立法機構普遍對此保持審慎態度。
二、協作或輔助的概念
實務中更可能的作法,是將 AI 視為「輔助人類發明」的工具,強調最終仍由人類工程師或研發人員作出關鍵決策。如此一來,專利申請人可名正言順地以自身或團隊成員作為發明人,不至於和現行法律框架產生衝突。
三、台灣的未來挑戰
就台灣而言,若日後產業界因智慧製造、醫療 AI、金融科技 AI 等大幅興起,而要求更彈性的專利保護,可能會推動部分修法或釋示。然而,就眼下來看,台灣仍多會遵循國際主流見解,強調必須由自然人擔任發明人。若真有企業嘗試申請「AI 為發明人」,幾乎必然會被駁回或要求更正。
柒、結論
AI 是否能成為專利法上的發明人,牽涉到法律對「心智活動」和「法律人格」的傳統認識。當前全球各主要法域幾乎都一致認為,發明人應仍限於自然人,AI 只能充當輔助研發或工具。DABUS 案件在不同國家的爭議顯示,雖偶有「承認 AI 為發明人」的形式性突破,但多數最終均被駁回或撤銷。台灣的專利法雖未在文字上明確寫出「自然人限定」,但在立法本意與審查實務層面,與美國、歐洲並無差異,亦是默認只有人類具備發明人資格。
即使如此,AI 技術的高度發展勢必會對傳統專利制度帶來持續挑戰。未來若 AI 能自動執行整套創新流程,並在關鍵環節不需要人類介入,是否應該讓其擁有與人類相同的「發明人」地位?這並不僅僅是法律技術問題,也牽涉到整個社會對 AI 地位與責任的思維轉變。就短期而言,台灣與多數國家仍維持現行立場,不會貿然承認 AI 作為發明人。若要有大幅度的改變,可能需要更廣泛的社會共識、跨領域對話,以及立法者對未來技術進步的深度評估。
然而,可以預期的是,此議題必將隨著 AI 的進化而不斷受到關注與檢驗。是否要賦予 AI 某些形似「法律主體」的特殊地位,目前仍有許多學者主張謹慎以對。在此之前,「AI 是否可以成為發明人」的答案,恐怕依然是否定的。最具可能的發展模式,應該還是在現行制度架構內,透過人類研發者的名義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將 AI 定位為輔助或工具角色,並將專利權的歸屬落在操作或投入研發資源的人類身上。這樣的做法不但符合現行法律精神,也能避免因 AI 沒有「法律人格」而帶來的諸多爭議。
參考資料與文獻:
- Stephen L. Thaler v. Comptroller-General of Patents, UK High Court, 2021 年判決。
- 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 Decisions on DABUS (EP 3564144 & EP 3563896), 2020-2021。
- USPTO, Request for Comments on Patent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ventions, 2019-2020。
-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Revised Issues Paper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2020。
- 台灣《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相關審查基準。
- 澳洲聯邦法院關於 Thaler v Commissioner of Patents (DABUS 案)之上訴裁決,2022。